(2015)尉民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西珍申请对袁花利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珍,袁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06-1号申请人张西珍,男。被申请人袁花利,女。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30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Y0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