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郎美高与冯卫民、王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美高,冯卫民,王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96号原告郎美高。被告冯卫民。被告王玲花,系被告冯卫民之妻。原告郎美高与被告冯卫民、王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冯卫民以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于2014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和资金周转,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期到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被告王玲花系被告冯卫民之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系与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被告冯卫民系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的适格主体应为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而不能以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美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飞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