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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松柏、宋群芳、尹光、尹子尧与刘晓葵、罗建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松柏,宋群芳,尹光,尹子尧,刘晓葵,罗建明,谢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谢洪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柏,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群芳,女,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光,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子尧。法定代理人尹光(上诉人尹子尧之父)。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葵,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惊涛,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建明,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晶,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兴路中段新美帝景*号楼1—*楼。负责人胡明涛,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谢洪坤,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松柏、宋群芳、尹光、尹子尧、刘晓葵、罗建明因与原审被告谢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谢洪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第34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张松柏、宋群芳、尹光、尹子尧预交1425元,上诉人刘晓葵预交950元,上诉人罗建明预交9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昭球代理审判员  罗 璇代理审判员  甘语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