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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东执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忠国与黎学卫、周小燕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执保字第00002号原告刘忠国,农民。被告黎学卫,农民。被告周小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国诉被告黎学卫、周小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小燕在南漳农村商业银行东巩支行的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小燕在南漳农村商业银行东巩支行存款15000元(其中账号81×××19的存款11000元,其中账号81×××20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