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曹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德英,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先锡跃,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845元及利息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梁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