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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帅与郭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郭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周帅。委托代理人周福来。被告郭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帅与被告郭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周帅负担。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