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33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女,汉族,1937年3月4日出生,号。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甲,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佘彬、李会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慎龙、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7时许,蒋某乙等人与陈某丙等人在本市谯城区园中园小区大门里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撕打对方,在撕打的过程中,蒋某乙的女儿被告人蒋某甲用手将陈某丙的岳母被害人丁某拽倒,致被害人丁某右胳膊摔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诉称,被告人蒋某甲赔偿被害人18.2156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对其他参与打架的应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若不赔偿则会追求其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并对被害人要求的合理部分愿意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被害人在这次事件中有过错,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是因婚姻问题所引起的,被告人蒋某甲有悔罪表现,案发时被告人蒋某甲是孕妇,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7时许,蒋某乙等人与陈某丙等人在本市谯城区园中园小区大门里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撕打对方,在撕打的过程中,蒋某乙的女儿被告人蒋某甲用手将陈某丙的岳母被害人丁某拽倒,致被害人丁某右胳膊摔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害人丁某受伤后,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花去医疗费10809.29元、交通费18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0日,其是到公安局来投案的,2015年2月21日下午四点多的时候,陈亚男用漆喷其父亲的车,后发现其父亲和陈亚男的父亲打起来了,陈亚男的姥姥拽住其妹妹蒋某丙头发,双方打了起来,期间陈亚男的姐用脚踹了其的肚子,陈亚男的姥姥和其母亲打起来了,其上去拉住陈亚男的姥胳膊让她松手,她倒地上了,其肚子疼也躺地上,派出所的人到了后其到医院治疗了,具体其家人怎么打的其也不清楚。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四点多的时候,其听其女儿说媒红说蒋召岭当天准备从亳州到外地,其听说其家人在园中园小区和人吵架,其和老公赶到之后,看到有人拽其女儿的头发,其上去拽那个人的头发,蒋某丙把其拽到了,蒋某丙的姐用脚踢其,其摔倒后右胳膊痛,头痛。3、证人陈某甲(陈亚楠)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其和媳妇蒋某丙闹离婚要彩礼,当天下去其到园中园小区用白色自喷漆喷了蒋某丙爸的车,打架的时候其不在现场。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大约四点,其弟弟陈某甲(陈亚楠)和蒋某丙闹离婚,在彩礼上出现分歧,当天其弟用漆喷了他岳父蒋召岭的车,蒋召岭发现后其父亲陈某丙、母亲段杏花、姥姥(不知道大名)、小妹陈亚茹、还有其姨段素梅上前去拉怕他们吵架,后来陈亚楠走了,剩下的人在现场和蒋召岭争吵起来,对方有蒋某丙、蒋某丙的姐和姐夫,蒋某丙的弟弟、妈妈,之后双方互相撕扯打了起来。蒋某丙的姐拽其姥姥的头发,其姥也拽了对方的头发,蒋某丙的姐夫用扫帚打其姥姥的胳膊,其姥被蒋某丙的姐拽到在地上。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儿子陈某甲(小名亚楠)和蒋某丙闹离婚,因为彩礼的事情俩家吵闹了好几次。2015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其儿子陈亚楠又到蒋召岭家里,其和家属段某甲、儿子陈某乙、女儿陈亚茹、还有陈亚楠的姥姥在后面跟着,其儿子到了园中园小区用自喷漆喷了蒋召岭的车,蒋召岭看到后打电话喊人,他家属带着三个孩子下来抓住其家属打了起来,其去拉架,有两个男的抓住其打,其也还手了,其没看清都是谁参与打架。6、证人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四点多的时候,其儿子陈亚楠到园中园小区和蒋召岭发生争执,其老公陈某丙、儿子陈某乙都跟过去,过去后双方发生争吵,其吵了其儿子几句,陈亚楠回家了,蒋某丙和她姐姐、姐夫、还有她兄弟母亲几个人到现场双方厮打起来,期间蒋某丙先动手打其,后蒋某丙的姐打其,其被蒋某丙拽到在地上,其老公陈某丙受伤了,其母亲丁某的左胳膊肿了。7、证人段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外甥陈某甲去园中园小区,其和其姐段某甲、姐夫陈某丙等几个人去园中园韩陈某甲走,到现场发现蒋某乙抓住陈某甲的领子,其和其姐姐姐夫赶紧劝开让陈某甲回家,其看到蒋某乙的家人有他媳妇、大女儿蒋某甲、女婿、小女儿蒋某丙及他儿子都来了,到现场后蒋某乙动手打起来,其当时看到蒋某甲怀孕用手拉住免得她受伤。蒋某甲的丈夫踢其母亲丁某,蒋某甲也打其母亲,其母亲倒地没有起来,左胳膊青了,右脸肿了。8、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其家人和陈亚楠的家人在园中园小区打架。因为陈亚楠到园中园小区用漆喷其的车,其看到后上去阻拦,陈亚楠的父母、姐姐、陈亚楠的亲戚拦着其,其家人看到了从楼上下来,有其女儿蒋某甲、女婿、蒋某丙、儿子蒋某丁、其家属和对方厮打起来。9、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其是蒋某甲的母亲,2015年2月1日其女儿蒋某丙和她丈夫陈某甲(陈亚楠)闹离婚,因为彩礼的问题闹别扭。当时其和家人正在楼上,听见楼下其丈夫被几个人围着打下去看怎么回事,刚到现场段某甲上前拽住其女儿蒋某丙的头发把蒋某丙拽到,其也和对方厮打起来。其这边有其老公、两个女儿、一个女婿还有其儿子;对方有陈某甲、陈某甲的爸妈哥、还有姥姥、老爷、陈某甲的姐和姨。10、证人修忠祥的证言证明,其和家属蒋某甲到园中园小区走亲戚,陈亚楠和蒋某丙原来是俩口子,俩人在闹离婚但是又因彩礼的事情闹了好几次,2015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其接到岳父的电话让其下去,陈亚楠的家人又来闹事,其和家属蒋某甲、妹妹蒋某丙、弟弟蒋某丁、还有老岳母一起下去,其看到陈亚楠的父母、他哥哥陈某乙、姐姐还有他姥、另外一个老头其不认识。其到楼下后对方还是不停的骂,其家属和对方骂了起来,接着双方互相厮打起来,一会其看见其家属还有蒋某丙其岳母及对方陈亚楠的家人在地上躺着,之后派出所的到了。11、证人蒋某丙证明证明,其和丈夫陈某甲在闹离婚,2015年2月21日,其听见楼下其姐姐咋呼,其下楼看到陈某甲的妈还有他姐拽住其姐的头发,其和陈某甲的妈、姐姐厮打。其这方有其和其父母、其姐蒋某甲、姐夫修中祥、弟弟蒋某丁,对方有陈某甲、他哥陈某乙、他父母、他姐姐姐夫、姥姥他姨在场。12、证人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其家人和二姐蒋某丙的丈夫家人发生厮打。当天其和姐姐、姐夫、其母亲赶到楼下,其姐蒋某甲和陈亚楠的奶奶争论起来,接着双方厮打起来,其也和陈亚楠的家人打了起来。对方有陈某乙、陈某乙的父母、奶奶、其他人其不清楚。1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园中园小区的保安,2015年2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其小区一户姓蒋的住户和其聊天说他女儿和女婿正在闹离婚,其女婿可能会破坏他的车,正说着蒋姓的女婿过来用漆喷他的车,其看到蒋姓的人被他女婿的家人围着,其上前去劝,姓蒋的家人从楼上下来了,双方争吵着发生厮打,其也拉不住,报警了。其看到男的相互打着,女的用手撕对方的头发,当时有个孕妇先穿着睡衣后来脱掉睡衣穿着绿毛衣和对方厮打,男方有个穿黑色衣服的女的一直拉着孕妇不让她动手,这个女的没有动手。其没有看到有人踢孕妇的肚子。男方有个老年妇女,她到现场去拽女方的母亲的头发,那孕妇的丈夫用其扫地的扫帚打那老太婆的左胳膊,孕妇拽住老太婆的右胳膊把她拽到在厮打。其也不认识双方,只听说因为彩礼钱闹了很久。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5、鉴定文书及通知书、病例及照片证明,被害人丁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15、视听资料及监控截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录像。16、前科证明,被告人蒋某甲无前科。17、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薛阁派出所投案。18、书证证明,被告人蒋某甲系孕妇。1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蒋某甲的身份情况。补:被告人蒋某甲出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被害人家人有过错。补:委托代理人出示身份证、亳州市家和无业服务公司御花园管理处证明、病例、用药清单、医疗发票证明,被害人丁某住院62天,花费10809.29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甲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丁某提出精神抚慰金15万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丁某要求被告人蒋某甲支付营养费,对营养费部分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蒋某甲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即医疗费10809.29元、护理费104.36元/天62天=647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2天=6200元、交通费30元/天62天=1860元,合计25339.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0809.29元、护理费647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交通费1860元,合计25339.6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0页第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