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99-1号原告: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国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伟琴,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顾健,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方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江市锦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一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