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耿明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耿明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号。代表人:吴存章,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明星。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委托代理人:李晓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191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建英审判员 赵阳利审判员 常荣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