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生态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丘善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城厢镇东岗村“大塘里”的农田里烧禾头及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108亩有林地过火。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失火山场达成了复绿补种协议,缴纳复绿补种保证金15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又查明,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武平县林业局城厢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武平县城厢镇东岗村民委员会和园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武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起火点和火因调查报告、武平县气象局证明、被害人的谅解书、复绿补种协议、复绿补种保证金缴交凭证和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钟某甲、王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火烧山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5.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未经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08亩的后果,危害森林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火灾发生后能主动与被害人就火烧迹地进行复植补种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预缴了生态恢复保证金15000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据此提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林慕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方启华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