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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知)初字第5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老来福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京老来福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522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韬,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老来福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西小区北京得实电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巧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北京老来福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老来福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老来福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