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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少华、刘文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李少华,刘文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98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986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4年7月10日生,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少华,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刘文剑,女,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李少华、刘文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宝证执行字第243号公证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李少华、刘文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李少华、刘文剑支付剩余贷款本金588,480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逾期贷款本金*逾期天数*0.06%);公证费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少华、刘文剑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在案外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李少华、刘文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华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