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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与慈溪启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慈溪启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代表人:邹仲迪。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启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诉被告慈溪启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慈溪市至诚彩印包装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