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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晓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余晓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汪北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晓欢,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晓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