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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中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全平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峰,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晶晶,该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州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罗京帝景的九层2号(538平方米)的房屋委托评估,评估价300万元。房地产估价报告和通知书送达后双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255万元接收该房地产,抵偿相应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延吉市公园路罗京帝景的九层二号(538平方米)房屋以流拍价255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