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勇诉章洪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章洪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陆勇,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章洪奇,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陆勇诉被告章洪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洪奇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陆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陆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