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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勇诉章洪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章洪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陆勇,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章洪奇,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陆勇诉被告章洪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洪奇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陆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陆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