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执字第0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正辉与张琼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正辉,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89-2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正辉。被执行人张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了(2012)长执字第0028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幢3单元30502室经委商品楼,房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41-540**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张琼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幢3单元30502室经委商品楼,房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第41-54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