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正辉与张琼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正辉,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89-2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正辉。被执行人张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了(2012)长执字第0028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幢3单元30502室经委商品楼,房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41-540**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张琼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幢3单元30502室经委商品楼,房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第41-54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