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亿鑫铝制品有限公司与温县安洋机床厂、乔克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亿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温县安洋机床厂,乔克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45-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亿鑫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武,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广东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安洋机床厂,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经营者:乔克乐。被告:乔克乐,男,住河南省温县,系被告温县安洋机床厂的经营者。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两被告已经退还了定金,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亿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彭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巫柳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