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单某某。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占荣,平凉工业园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单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女孩余某甲,男孩余某乙。共同生活中,婚后三个月被告就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好言相劝,但被告置之不理并变本加厉,婚后十多年被告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把原告不当妻子看待,经常有家不归,多年来不尽丈夫、父亲的责任。生活中,经常给原告无故找事打骂原告。2012年将原告打的鼻骨骨折。2014年拿砖块毒打原告,致原告胳膊、头部多处受伤。多年来,因原告看两个孩子年幼一直忍气吞声没有提出离婚。2015年3月,被告外出四十多天没有回家,回家后提出离婚,但给原告不分割财产。其所为,致双方关系无法维持,请求,1、离婚;2、婚生二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余某某辩称,原、被告2001年3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中,2002年农历10月9日生育女孩余某甲,2006年农历9月23日生育男孩余某乙。原告陈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不是事实,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难免,但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没有致原告鼻骨骨折,没有用砖块和铁锨殴打过原告。因被告是跑大车的,出去了不能按时回来属正常现象。对于原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针对自己主张,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结婚证;2、照片14张,以证实被告与其他异性之间的不正当关系;3、照片6张,以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4、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以证实被告以其名义为其他异性租房用于经营足浴店;5、车辆信息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以证实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购买甘LG****号车辆的事实;6、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以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6无异议;证据2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皮外伤是被告所致;证据4,系复印件,并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5系复印件,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为抗辩出示以下证据:1、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证实被告经营的货运车辆对外欠有共同债务;2、房地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证实因购买宅院所欠共同债务;3、平凉市陇东汽车修理厂证明,以证实被告修车所欠共同债务。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为假证;证据2属实;证据3原告不知情。本院审核上述证据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6,被告无异议,足以认定;证据2真实、合法,但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与以他异性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故不予认定;证据3来源真实、合法,但需其他证据进一步印证,故不能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证据4、5均系复印件,根据被告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不能认定。被告出示的证据1、3,根据原告提出的质证意见,由于证据出示单位人员未出庭作证,故其真实性还难以确认,为此不予认定;证据2,根据原告质证意见,应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23日未领结婚证,而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中,2002年11月13日生育女孩余某甲,2006年11月13日生育男孩余某乙。2015年4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证。婚初双方关系尚好,以后被告与婚外异性交往中处理关系欠妥引起原告不满,以及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讼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再因被告与婚外异性的关系问题心生不满,在与被告争执中发生互殴,致各自身体皮肤外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以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主要理由提出离婚主张,对此,被告仅自认实施家庭暴力一次,否认原告主张其余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还难以证明被告的外遇问题和以往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针对查明双方互殴致各自身体损伤情形,当庭批评训诫二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以及对婚姻感情的危害性,并教育被告与婚外异性交往中注意行为的恰当性,以珍惜夫妻感情不受伤害。由于被告不愿离婚态度坚决,和好愿望强烈,对其过错认识诚恳。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告诫双方今后生活中应互敬互爱,平等对待、相互忠实和理解及包容,故本院根据原告提起离婚请求,根据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单某某离婚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