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建芳与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芳,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苏建芳,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燕芬,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原告苏建芳与被告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建芳的委托代理人陈燕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新房地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建芳诉称,2010年8月16日,苏建芳与被告德新房地产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苏建芳购买德新房地产开发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碧水芳庭1号楼B-T2第9层903单元房产(海沧区刘山里67号903室),建筑面积115.25平方米,总金额为1050000元(人民币,下同),交房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若逾期交房超过90日且苏建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德新房地产按日向苏建芳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德新房地产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德新房地产提供的材料交付给苏建芳。合同签订后,苏建芳按约支付全部房价款1050000元。但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交房期限届满,德新房地产迟迟未交房,业主于2013年2月起多次向德新房地产主张权利,德新房地产于2013年11月28日向全体业主作出“交房承诺书”,并于2014年3月31日向全体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定于2014年4月10日至13日全面交房。验收交房时,双方在房屋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中的第7页共同确认房屋的实际交付之日为2014年4月11日,因此德新房地产共逾期交房466日,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930元。至今德新房地产仍未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德新房地产提供的资料交付给苏建芳,苏建芳未取得任何房屋权属证书,德新房地产已经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一、德新房地产向苏建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930元。二、德新房地产立即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德新房地产提供的资料立即交付苏建芳,且协助苏建芳立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告德新房地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原告苏建芳与被告德新房地产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1892664),约定由苏建芳购买德新房地产开发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碧水芳庭1号楼B塔楼(T2)9层903单元房产(海沧区刘山里67号903室),建筑面积115.25平方米,总金额为1050000元。德新房地产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苏建芳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德新房地产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德新房地产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苏建芳的;2、非德新房地产能控制的原因,如台风、大雨、暴雨,外因引发的停水、停电以及有关部门通知停止施工;3、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时,德新房地产出示厦门市相关主管部门证明;4、配合政府的法规/规章和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5、影响施工停止或进度缓慢的气象原因,如日降雨量50MM以上或6级以上大风或高温37度以上等。合同约定德新房地产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苏建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德新房地产按日向苏建芳支付已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德新房地产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德新房地产提供的资料交付苏建芳。如因德新房地产原因,苏建芳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苏建芳不退房,德新房地产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苏建芳已付款的0.001%向苏建芳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后办理登记备案。苏建芳支付房款1050000元。2013年11月28日,德新房地产向业主发出《交房承诺书》,承诺交付房产日期调整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1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德新房地产将房产交付苏建芳。苏建芳于2015年7月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苏建芳与被告德新房地产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苏建芳已经依约将购房款支付德新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德新房地产公司应依约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苏建芳交付房产,但德新房地产直至2014年4月11日才与苏建芳办理房产交接,德新房地产交房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德新房地产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苏建芳请求德新房地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930元(按购房款1050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计至2014年4月1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和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德新房地产应当在房产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德新房地产提供的资料交付苏建芳,但德新房地产在2014年4月11日交付房产后至今未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构成违约。苏建芳要求德新房地产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协助苏建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具有相应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德新房地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抗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建芳逾期交房违约金48930元。二、被告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行政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交付苏建芳,协助苏建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被告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思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苏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