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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梁映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梁映模,梁培斌,梁瀚,孙亚慧,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寺敬老院,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蕊,女,1983年7月3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映模,男,1958年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培斌,男,1984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瀚,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以上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惠芳,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慧,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寺敬老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大队谭峪村。法定代表人刘金凤,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福顺街33号。法定代表人蒙克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世文,男,1971年6月3日出生,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滩分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长海,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滩分公司安全员。上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映模、被上诉人梁培斌、被上诉人梁瀚、被上诉人孙亚慧、被上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达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寺敬老院(以下简称慈善寺敬老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3日,梁映模与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滩分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达客运河滩分公司)签订《协议书》;2013年1月10日,梁映模与孙亚慧丈夫签订《和解协议》。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八方达客运河滩分公司与孙亚慧一方已按《协议书》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梁映模、梁培斌以及梁瀚以侵权责任再次主张赔偿,原审法院应在向梁映模、梁培斌以及梁瀚释明之后,要求其明确是否对《协议书》及《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并进而影响到本案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综上,本案需在明确《协议书》以及《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状态后,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3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詹 浩书 记 员  赵倬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