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商园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健与济南富石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济南富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107号原告马健,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山东体育学院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鲁英,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体育学院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富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健诉被告济南富石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富石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马健负担。审判长 郭 怡审判员 张清国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