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亚民与高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民,高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亚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原,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号*栋***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亚民因与被申请人高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决。1、原审法院没有查清市民卡的用途就不予认可办卡费错误。2、原审法院对保利尔胶囊的治疗范围认定不清,该药不仅可用于治疗高血脂而且还可以活血化瘀,原审不予认定错误。3、2014年1月29日治疗腹泻以及2014年3月12日治疗腱鞘炎的费用,原审法院不予认定错误。4、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误工期限为75天的判决于法无据。(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组织第二次谈话时,被上诉人没有到庭,剥夺了上诉人刘亚民对保利尔胶囊说明书的质证权。请求再审本案。高原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市民卡办卡费的问题,该卡不专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治疗且不是一次性使用,原审认定该费用不予赔偿并无不当。(二)关于保利尔胶囊及治疗腹泻和腱鞘炎费用的问题。保利尔胶囊的治疗范围为高脂血症气滞血瘀、痰浊内阻症,症见胸闷、气短、心胸刺痛、眩晕、头痛等症,与本次交通事故的治疗范围不一致,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赔偿并无不当。刘亚民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治疗腹泻和腱鞘炎的费用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三)关于误工期限的认定问题。刘亚民主张其误工期限为95天,但其提供的医院出具的数份病休证明之间不具有连续性,没有证据证明该伤情需治疗95天,原审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误工期限为75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刘亚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