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蔡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11。委托代理人廖建起,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40。原告蔡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志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廖建起、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芦苞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蔡某乙、蔡某丙、和某,蔡泽权于2008年6月20日病逝,蔡某丙于2011年9月8日病故。被告何某以自己的户名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分社存入定期存款56万元,其中49.2万元属于原告蔡某甲及何某共同财产,剩余的6.8万元属于女儿蔡某乙,该存款实际被何某弟弟何佰辉控制。原告蔡某甲要求查看被拒绝,经独树岗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何某及其弟弟何佰辉拒不交出存折,也不透露存款情况。原告蔡某甲患有××却无钱治疗,向派出所报案也无济于事。该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4.1%,夫妻共有本息53.23万元,原告蔡某甲应分割一半即26.62万元;蔡某乙的6.8万元存款本息共7.36万元,蔡某乙将该款赠与给原告。原告身有××得不到照顾和治疗,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原告特诉请判令:1.原告蔡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2.判令夫妻三水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树分社共同银行存款及利息一半及26.62万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女儿蔡某乙赠与给原告的银行存款及利息7.36万元归原告所有;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某负担。被告何某辩称,被告何某与原告蔡某甲感情并未破裂,是其女儿蔡某乙因财产纠纷而唆使原告蔡某甲诉请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须对财产先行按照被告要求进行分割,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芦苞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蔡某乙、蔡某丙、和某,蔡泽权于2008年6月20日病逝,蔡某丙于2011年9月8日病故。被告何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树分社有存款数十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蔡某甲提供的加盖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档案室印章的《结婚登记簿》复印件一份、加盖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独树岗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蔡某甲与被告何某的婚姻关系应否解除。原告蔡某甲与被告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以来,风雨共渡40余载,如今双方均年岁已高、身患××,本应夫妻二人互帮互助、共享天年;女儿蔡某乙作为原、被告双方唯一健在子女,理应照顾、赡养老人,尽量让老人过一个幸福、安祥的晚年,且夫妻二人还有土地征收补偿金数十万元存于银行,养老也有一定经济保障。然而,却因土地补偿金分配问题,引发夫妻互不信任、纠纷不断,导致原告蔡某甲将被告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纵观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四十余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因财产纠纷,导致互不信任,所以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对夫妻共有财产合理进行分配。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