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的4月3日移送宁县公安局,同年的4月8日取保候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字(2015)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与妻子婚姻问题在其岳父第某某家门前发生撕扯,被害人惠某某上前劝拉孟某某,被推倒在地,惠某某起身后,继续劝拉孟某某时,再次倒地,致惠某某受伤。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因婚姻家庭引发矛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审理中,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与妻子婚姻问题在其岳父第某某(住宁县良平乡第家村)家门前发生撕扯,被害人惠某某上前劝拉孟某某时,被推倒在地,惠某某起身后,继续劝拉孟某某过程中,再次倒地,致惠某某受伤,经宁县良平卫生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疼。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审理中,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终结,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10日10时许,因儿女婚姻纠纷,女婿孟某某等人殴打我丈夫第某某,我劝拉时,孟某某将我摔倒在地,致我受伤。2、证人第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惠某某证实基本一致。3、证人第某甲证言证实:孟某某撕扯第某某,惠某某劝拉时,被孟某某推的摔倒在地,第某某上去撕打孟某某,惠某某起来劝拉,孟某某又将惠某某摔倒在地。4、证人贾某某、第某乙、第某丙、闫某某、孟某甲证实的内容与第某甲证实的基本一致。5、孟某乙、雷某某证言证实:孟某某车祸受伤后,情绪容易波动,但精神正常。6、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认定的事实一致。7、良平卫生院病历、诊查单、诊断证明书及宁县人民医院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证实被害人惠某某受伤及治疗情况。8、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惠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9、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到案情况。10、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终结,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虽因婚姻家庭引发矛盾,但被害人没有过错,不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娟珍审 判 员 郭永锋人民陪审员 刘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敏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