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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建清、吕小青与吕小青、夏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清,吕小青,夏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叶建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小青。被告:夏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清诉被告吕小青、夏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慧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慧斌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清撤回对被告夏慧斌的起诉。审 判 长  林晓红人民陪审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毛正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