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白瑞与介休市岐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介休市星星电器科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休市岐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白瑞,介休市星星电器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岐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汝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宾,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俊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瑞,女,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介休市城区白瑞服装店业主,住介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星星电器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志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伟,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介休市岐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瑞、介休市星星电器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3)介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岐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文俊英、被上诉人白瑞、被上诉人星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白瑞在位于原介休宾馆北侧的“介休市岐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楼”的一层开设有服装商店一所,经营服装生意;星星公司位于该楼的二层,经营电器生意;岐祥公司位于该楼的三、四层。2013年10月4日,白瑞开门准备营业时发现其服装店内大面积进水,店内销售的服装、地下室存放的服装及店内的屋顶、墙壁和店内摆放的电脑等电器受到水浸而损坏。鉴于其服装店内没有用水设施,而位于其服装店以上的星星公司及岐祥公司均有上下水和暖气设施,并经多方查找原因,白瑞认为岐祥公司及星星公司均有可能是造成其店内遭受水浸的原因,故诉至该院,要求二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应损失。审理中,经白瑞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店内受损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白瑞的服装店受损是由于星星公司二层办公室东北角处PPR暖气管道破损跑水所致,该管道为三层岐祥公司客房部暖气回水管道,服装店店内装修部分维修费用为4487.08元;2、(1)白瑞服装店内衣物损失为42324元;(2)服装店内电器损失为:方正电脑一台23**元、POS机一台8**元、传真机一台11**元、计算机一台21元、店内监控一套2100元,合计48715元。以上共计53202.08元。为此,白瑞花费鉴定费3000元。对以上鉴定结论,白瑞及星星公司不持异议。而岐祥公司则提出如下异议:认为跑水管道确系其公司之暖气回水管道,但该管道在星星公司的实际使用范围之内,且在该管道外有洗手池等外附属设施,为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承担者,坚持要求对破损管道的破损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以上为本案事实。原审认定,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各方的证据及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由于外因白瑞服装店受到水浸,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基于该事实,白瑞现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该院应予支持。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了造成白瑞服装店受损的原因系岐祥公司客房部暖气回水管道跑水所致,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具有科学权威性,该院予以采信。依据该鉴定结论,白瑞服装店的相应损失,应由岐祥公司负责赔偿。本案诉争的跑水管道跑水处,虽位于星星公司二层办公室东北角,但星星电器公司既不是该管道的所有人,也不是该管道的使用人,对该管道不负有管理义务,据此对白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岐祥公司作为跑水管道的所有人和唯一使用人,无论跑水管道的破损原因是什么,均无法消除或减轻其对白瑞的赔偿责任,均无法消除其对该管道的管理与维护义务。故其申请对破损管道的破损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无意义,对此申请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一)限岐祥综合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白瑞服装店店内装修部分维修费用4487.08元、服装店内衣物损失42324元、服装店内电器损失6391元,共计53202.08元。(二)驳回白瑞要求介休市星星电器科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岐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第一,判令我公司作为侵权人赔偿损失,必须以我公司对于白瑞财产损失存在过错为前提;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对于管道破损存在过错;第三,管道位于星星公司使用范围内,破损原因应当查明;第四,应予鉴定确定管道破损原因。综上,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白瑞、被上诉人星星公司均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供暖管道破裂所致他人财产损害纠纷,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的范畴,所谓物件损害责任,就是指因物件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物件不仅包括动产,还包括不动产以及附属于不动产的各种物件。虽然侵权责任法只是就实践中频发的致害情况进行列举,但并不是说,造成了损害之后,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物件致害可以救济。其他物件致害,应当类推适用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通常推定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供暖管道为上诉人所有、使用及管理,该管道致他人财产损害应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此后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系由他人造成,可通过行使追偿权保护自己权利。综上,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上诉人介休市岐祥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