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其与被告杨某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其与被告杨某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