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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恒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恒,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原审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ORANGRERORYSTEPHEN。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恒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张恒签订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