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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金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清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金字第108号原告王清粉,女。委托代理人时银芳,男,内乡县师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陈志刚,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雷,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粉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清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查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清粉承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孙晓峰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