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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赵某某,男,39岁。被执行人赵某甲,男,49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