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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与崔广军、张志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崔广军,何青祥,张志军,何青军,张志学,张洪德,张文军,刘怀祥,崔立军,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69-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规划展示与企业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邵樟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广军,男,5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青祥,男,50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军,男,5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何青军,男,46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学,男,48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洪德,男,5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军,男,46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怀祥,男,5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立军,男,40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云,女,49岁,汉族,农民。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广军、何青祥、张志军、何青军、张志学、张洪德、张文军、刘怀祥、崔立军、马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请求对上述被执行人所冻结的财产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账户0605248101104732828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账户0605248101105664751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何青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账户0605023901101995662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元宝山支行账户6228481896299445767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