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治学与黑保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治学,黑保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田治学,男,生于1973年6月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黑保智,男,生于1982年10月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治学诉被告黑保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治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治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治学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