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王某某长期外出,不知去向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