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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庄头镇村委会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尉氏县庄头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薛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09号申请人尉氏县庄头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小虎,男。被申请人薛太平,男。申请人尉氏县庄头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太平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NA5**号普通低速货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NA5**号普通低速货车。申请人尉氏县庄头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