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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户欢腾与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欢腾,王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户欢腾,男,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王玉兰,女,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晋磊,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欢腾与被告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欢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欢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申请费1170元,由原告户欢腾负担。审判员  李怀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