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州城支行与刘洪生、宋寿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州城支行,刘洪生,宋寿河,刘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州城支行。被执行人刘洪生。被执行人宋寿河。被执行人刘洪玉。本院在执行(2015)德开执字第1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吕金峰、吕文军、李彦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本案的执行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王靖靖审判员 金瑞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