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女,汉族,系陈某某妻子。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系陈某某母亲。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96年1月22日出生,系陈某某儿子。被告陈某乙,女,汉族,2003年8月24日出生,系陈某某女儿。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