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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尹海龙诉杜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海龙,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尹海龙,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道。被执行人杜刚,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物探公司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9号尹海龙与杜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