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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9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