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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俊芳、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吴俊芳,王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芳,女,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南京浩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俊芳、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人保南京市分公司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