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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群虎与姚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群虎,姚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马群虎,个体工商户。被告姚帅。原告马群虎诉被告姚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马群虎以被告已经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群虎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