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群虎与姚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群虎,姚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马群虎,个体工商户。被告姚帅。原告马群虎诉被告姚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马群虎以被告已经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群虎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