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第3256号原告薛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朱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林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