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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萍乡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长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长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萍乡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江西某某长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萍。原告萍乡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长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富良独任审判,因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姚富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启根、代理审判员邹小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姚富良审 判 员  杨启根代理审判员  邹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