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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5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素萍与唐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569号原告杨素萍,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汤海南,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欣源,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义新,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杨素萍与被告唐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素萍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威士德投资有限公司、唐义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素萍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