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许亚科、许清与许清、张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科,许清,张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52号原告:许亚科。被告:许清。被告:张幼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科诉被告许清、张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亚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