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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许亚科、许清与许清、张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科,许清,张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52号原告:许亚科。被告:许清。被告:张幼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科诉被告许清、张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亚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