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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夏香、徐干华与徐干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夏香,徐干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翁夏香。被告:徐干华。被告: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鼓山经济开发区鼓山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徐干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夏香诉被告徐干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徐干华已被公安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