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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章某某等人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复东,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贺愉,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某甲,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复东及其辩护人李卫东、贺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复东自2001年至2014年担任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龙星村村委会委员、村文书期间,被告人章某甲自2002年至2005年担任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龙星村村委会委员、龙星村5组组长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原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龙星村村支书章宗勤(已判决)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征地补偿工作中,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征地补偿款。其中,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等人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39,689.1元,被告人章复东等人骗取乐宜高速公路国家征地补偿款79,66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2年,时任安谷镇龙星村村主任的章宗勤与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及时任龙星村村支书章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利用协助政府安排退耕还林指标、造表和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虚报18.81亩退耕还林面积,共计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39,689.1元,其中章复东分得退耕还林补助款9,037.4元,章某甲分得退耕还林补助款8,358.15元。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分别向中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某乙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退缴个人实际占有退耕还林补助款9,037.4元和8,358.15元。2、2007年,乐宜高速公路修建在征收龙星村2组土地过程中,时任安谷镇龙星村村支书的章宗勤与被告人章复东经预谋,利用协助政府造表及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2亩耕地和零星林木、坟地等方式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79,663元,其中,章复东个人分得22,000元。2013年12月,中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某乙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收到被告人章某甲反映问题的举报信。在该信件中,章某甲承认自己参与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400元(经调查核实的金额为8,358.15元)。此后,中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某乙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经初步核实,只发现章复东、章某甲存在贪污退耕还林补偿款的问题,未发现章复东存在贪污乐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问题。2014年6月,被告人章复东向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相关领导汇报了其与章宗勤贪污乐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并于同年7月10日向中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某乙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上缴个人实际占有的国家征地补偿款2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乐宜路征收龙星村2组土地协议、龙星52组乐宜路征地账目、虚假支出明细、乐宜路指挥部支付龙星2组征地款依据、补偿费明细、龙星村退耕还林统计表及领款表、章复东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政策;乐山市林业局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同案人章某乙、章宗勤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李某甲、章某丙、章某丁、熬某某、章某等的证言;章复东、章某甲个人基本情况;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暂予扣留、查封涉案款物呈批表、登记表及移送清单;谈话笔录;关于章宗勤主动退还乐宜公路资金的情况说明、高新区纪工委关于章复东、章某甲在调查期间自首、立功、退赃的情况说明、高新区纪工委的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存折详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在担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与其他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采取虚报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中,章复东等人共贪污119,652.1元,章复东分得31,037.4元;章某甲等人共贪污39,689.1元,章某甲分得8,358.1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经查,2013年12月,中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某乙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收到章某甲反映问题的信件后经初步核实,只发现章复东存在贪污退耕还林补偿款的问题,未发现章复东存在贪污乐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问题。2014年6月,被告人章复东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相关领导投案,如实陈述了其与章宗勤贪污乐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79,963元,其分得22,000元的犯罪事实,未交代办案单位已掌握其与章某甲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39,689.1元,个人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助款9,037.4元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章复东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章复东的上述行为,可认定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而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在向中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某乙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所写的反映问题的举报信中,承认自己参与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虽然其承认的个人贪污金额与经调查核实的金额有较大差异,但其承认自己参与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而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自愿认罪、积极退清所得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章复东、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退赃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章复东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章某甲从轻处罚,结合章某甲所在社区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复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二、被告人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再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丽审 判 员  胡海人民陪审员  唐立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胡芮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