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法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佳与邹学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邹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法初字第280号原告李佳。被告邹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与被告邹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大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