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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与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33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啸(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广博街1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二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海鹏(代) 来源: